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親字第3號
原 告 Tai Lee Cheung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維洲
被 告 張于吉
鄭張芳鈴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原告Tai Lee Cheung即為中華民國國 民張于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父母分別為 張協澤(民國74年3 月11日亡)、張李嬌(77年2 月11日亡 ),家中排行老五,而被告張于吉、鄭張芳鈴二人在家中排 行分別老七及老六,是原告之胞弟親妹。因原告於民國(下 同)58年1 月29日離開台灣至香港工作,逾期未歸滯留於香 港,並以Tai Lee Cheung(張大利)身分取得美國國籍,因 而無法以張于盛身分在臺灣辦理戶籍登記或請領國民身分證 ,致原告Tai Lee Cheung與父母間原有之親子關係所生之血 親、繼承等私法上權利存否不明確,此等法律關係有無即有 不安之狀態,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自有 確認之利益;且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關係血統 及子女之身分,與社會公益及公簿登載有關,縱被告未加爭 執,亦應認有確認利益。復查,確認之訴若當事人間無爭執 ,原無起訴利益,但若因公簿上之登載(例如戶籍登記、地 籍登記等),縱被告未加爭執,亦應認有確認利益;且確認 身分關係存在之訴,並無任何明文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起訴 、應訴,或訴訟標的對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訴訟方始合法之 規定,即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故僅列張于吉及鄭張芳鈴兩 人為被告,併予陳明。綜上,原告Tai Lee Cheung父母為張 協澤、張李嬌,因公簿之登記,有提起確認之訴,特狀請求 鈞院確認原告Tai Lee Cheung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張協澤、張 李嬌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以除去私法上地位不安狀態之法律 上利益等語。
二、被告張于吉、鄭張芳鈴均到庭陳稱略以:原告本名確實為張 于盛,係渠等胞兄,渠等從未爭執,對法院採集原告Ta iLe e Cheung之指紋送請鑑定並確定原告Tai Lee Cheung即為張 于盛乙事沒有意見,且對於原告Tai Lee Cheung主張亦無意 見等語。
理 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至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經查:㈠、本院依原告聲請,而採集原告Tai Lee Cheung之指紋送請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原告Tai Lee Cheung 十指紋與該局檔存之張于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指紋卡十指紋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3 月29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指紋鑑定書附卷為憑 ,另有原告提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證影本、中華民國身 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參,故原告主張其本名為張 于盛,應為真實。
㈡、又原告之先父先母即張協澤、張李嬌二人除了育有原告(伍 子)之外,尚有長女林張炤珍、長子張于炘、次子張于學、 次女張英美(已歿)、叁女張菊美、叁子張于忠、肆女劉張 娟代、肆子張于嘉、伍女張素娥、陸子張于福、陸女鄭張芳 鈴、柒子張于吉等子女,並設籍在彰化縣北斗鎮○○里○鄰 ○○巷00號,此有張協澤、張李嬌等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等在卷可稽,故張協澤、張李嬌確實係原告之父母,具有親 子關係,且已辦理戶籍登記,兩造對此亦不爭執,應無疑義 。
㈢、誠如上述,原告本名為張于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其與張協澤、張李嬌間既具親子關係,且已辦理戶籍 登記,自毋庸再向法院訴請確認彼此具有親子關係之必要。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原告 之訴,顯無理由,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至於原告能否以張于盛身分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或請領 國民身分證等情事,應屬國家之戶政機關依職掌所為戶籍上 之記載,人民有權要求戶政機關為戶籍登記或核發國民身分 證,戶政機關亦應依行政程序法等規定調查後,判斷原告是 否為張于盛本人,而予以登記或駁回申請,如原告對戶政機 關之行政處分有所不服,自應依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附此敘明。
二、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