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八О號
原 告 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EB-四00號車牌貳面及行照壹枚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與原告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而 由被告以其所有車輛靠行原告公司,並由原告提供營業小客車牌照號碼EB-四 00號車牌二面及行照一枚予被告供作計程車營業使用。詎被告自八十五年七月 五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五日止,共計積欠原告管理費、違規金、保險費及稅金達新 台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被告顯已違約,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 終止契約,而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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