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6號
CHDV,102,補,326,201307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孫宜庭
法定代理人 孫忠村
法定代理人 黎金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正中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足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911,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已
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