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0號
CHDV,102,補,320,201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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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余忠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憲明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040,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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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