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93號
CHDV,102,補,293,2013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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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李賢龍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
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所有坐落二林鎮外蘆竹塘段第28地號土地若得
  通行被告系爭土地可得之約略客觀價值為何?
二、請自行依整理戶籍謄本所得列出被告姓名及地址並補正提出
  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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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