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45號
CHDV,102,司聲,145,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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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温哲選
相 對 人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錫卿
人           14樓之1
相 對 人 陳心心
相 對 人 張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張錫卿陳心心張連福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 第173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全案業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3日判決確定。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之訴訟費用包括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0,888元及登報費用1,850元,此有 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收據及登報費用收據(均影本)在卷可參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卷宗審查 無訛。準此,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 132,738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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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