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559號
CHDV,102,司繼,559,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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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59號
聲 明 人 陳正峰
      陳潔萱
      陳潔熙
      陳奕愷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佳芳
      陳正峰
聲 明 人 陳妤萍
      陳葦庭
      陳祈閔
      陳孜萱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康躬
      陳妤萍
聲 明 人 陳資芩
      陳柔妡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秀容
      陳志偉
聲 明 人 林逸熾
      林曉倩
      林芳秀
      林子楹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營兆
      林曉倩
聲 明 人 林育柔
      曾慈崴
      曾琪茵
      曾皓禹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俊翔
      林育柔
聲 明 人 林育妃
      謝佳芸
      謝昇達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陳潔萱陳潔熙陳奕愷、陳正 峰、陳葦庭陳祈閔陳孜萱陳妤萍陳資芩陳柔妡林逸熾林芳秀林子楹林曉倩林育妃曾慈崴、曾琪 茵、曾皓禹林育柔謝佳芸謝昇達等為被繼承人林桂(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 前最後設籍彰化縣大城鄉○○路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7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 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桂於102年3月27日死亡,而聲明人陳 潔萱、陳潔熙陳奕愷陳正峰陳葦庭陳祈閔陳孜萱陳妤萍陳資芩陳柔妡林逸熾林芳秀林子楹、林 曉倩、林育妃曾慈崴曾琪茵曾皓禹林育柔謝佳芸謝昇達係被繼承人之孫輩及曾孫輩,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 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之子林均達並 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 是聲明人等尚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若前順序或親等較近者 有繼承人時,後順序或次親等者依法不得繼承,故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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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