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陳博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 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47條、第1177條、第 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之祖父陳達為彰化縣花壇鄉○○○○段000地號土 地之典權人,今為了訴訟,有聲請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二)依日據土地謄本載明治44年(即民國前1年)即登記蔡胡 (日據時期籍設彰化縣花壇鄉○○○村000號,其餘年籍 資料不明)為所有權人,而咸豐6年(即民國前56年)即 有此典權,均已是百年以上,且遠超過平均餘命,故蔡胡 應已死亡,死亡時間不詳而已。
(三)又依彰化縣花壇鄉戶政事務所函載,自日治時期調查簿於 明治39年起始有戶籍資料,即無蔡胡設籍資料,更證明其 已死亡,死亡地不詳。
(四)因蔡胡無戶籍可查,故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爰依民法第11 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日據時期土地謄本 為證,惟就聲請人提出之彰化縣花壇鄉戶政事務所彰花戶字 第0000000000號函,其內容:「按本所檔存日治時期調查簿 於明治39年起始有戶籍資料,明治39年以前戶籍資料無案可 稽,合先敘明。本案102年4月22日經查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 ,本所查無蔡胡在本轄設籍資料。」等語,有該函文影附卷 可參,且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花壇鄉戶政事務所查詢,亦無 蔡胡之相關戶籍資料,無法確認蔡胡是否已亡故,本件蔡胡 是否已死亡既尚不明,則本件繼承是否開始,無從得知,本 院無法據以選定其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得先為蔡胡辦理死亡宣告,嗣宣告死
亡裁定確定後,再重行聲請為蔡胡選任遺產管理人,附此敘 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