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6號聲 請 人 廖偉廷上列聲請人廖偉廷因與相對人洪政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偉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狀尾未蓋聲請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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