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06號
CHDV,102,司票,406,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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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廖偉廷
上列聲請人廖偉廷因與相對人洪政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
偉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聲請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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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