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89號
CHDV,102,司票,389,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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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文
上列聲請人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瑩琳即寰凱企業
社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
  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寰凱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及相對人黃俊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各乙份(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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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