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9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00號非訟代理人 陳錫燈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00號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相對人梅傑森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梅傑森、洪政銘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全戶動態及當事人欄之登記事項)二、卷附本票發票人「梅傑林」,聲請人聲請之相對人為「梅傑 森」,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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