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59號
CHDV,102,司票,359,2013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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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旭光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00號
非訟代理人 陳錫燈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原名交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相對人梅傑森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梅傑森洪政銘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全戶動態及當事人欄之登記事項)
二、卷附本票發票人「梅傑林」,聲請人聲請之相對人為「梅傑
  森」,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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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