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 請 人 陳順舟上列聲請人陳順舟因與相對人許倫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順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溪洲鄉下水埔段702-1、702-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 本(最近三個月)正本乙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