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77號
CHDV,102,司拍,77,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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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謝蕙娟
相 對 人 徐聖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聖東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2年2月 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 6,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 年2月21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 案。又徐聖東前於102年2月22日以其與張禪娟共同簽發 6,000,000元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約定102年4月29日 清償。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6,000,000元 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6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 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該通知皆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 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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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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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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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北斗鎮 │大安 │ │890 │雜│00 │00 │2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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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北斗鎮 │大安 │ │891 │雜│00 │02 │11.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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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北斗鎮 │大安 │ │893 │建│00 │00 │60.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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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