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林俊黨
上列聲請人林俊黨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兩紙本票有無記載付款地、發票地;若無記
載,請提出發票人陳見達、賴偉仁、賴偉正、賴偉舜、賴偉
程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
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
期、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