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948號
CHDV,102,司促,8948,20130730,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948號
債 權 人 賴聖報
債 務 人 吳榮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