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900號
CHDV,102,司促,8900,201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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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900號
債 權 人 蔡耀宗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巷0
            0號
債 權 人 蔡俊立  住台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
            ○00號12樓
債 權 人 蔡進木  住彰化縣彰化市○村里○○路000號
債 權 人 蔡進錫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0號
前列蔡耀宗蔡俊立蔡進木蔡進錫共同
           送達代收人 柯雅藍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蔡耀宗等四人因與債務人鍾福隆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蔡耀宗等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鍾福隆之戶籍址住所已遭燒燬,請釋明本院只
  管轄權之原因事實?釋明鍾福隆之就業處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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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