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900號債 權 人 蔡耀宗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段00巷0 0號債 權 人 蔡俊立 住台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 ○00號12樓債 權 人 蔡進木 住彰化縣彰化市○村里○○路000號債 權 人 蔡進錫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00號前列蔡耀宗、蔡俊立、蔡進木、蔡進錫共同 送達代收人 柯雅藍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2樓上列債權人蔡耀宗等四人因與債務人鍾福隆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耀宗等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鍾福隆之戶籍址住所已遭燒燬,請釋明本院只 管轄權之原因事實?釋明鍾福隆之就業處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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