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六二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玉藻 訴訟代理人 苗茂生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翰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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