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住台北市○○○路0段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林昭瑜
住台北市○○○路0段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墩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沈永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務人沈永成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
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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