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彭湘淳
債 務 人 陳宏洋
債 務 人 洪文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宏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止,延
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陸佰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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