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翁清郎
債 務 人 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洋
法定代理人 洪文聖 彰化縣二林鎮○○里○○路000號
債 務 人 陳宏洋
債 務 人 洪文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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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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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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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000元 │102年4月14日 │4.390% │102年5月15日 │
├──┼────────────┼───────────┼───────────┼───────────┤
│002 │315,000元 │102年4月14日 │4.390% │102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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