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董素雲 住台中市○區○○路00號1樓上列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聲請狀所述,債權人係以票據關係請求給付,惟聲請狀所 附二紙支票合計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請釋明請求金額各係 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及其各自數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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