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38號
CHDV,102,司促,8538,2013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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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
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董素雲  住台中市○區○○路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述,債權人係以票據關係請求給付,惟聲請狀所
  附二紙支票合計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請釋明請求金額各係
  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及其各自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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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