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
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董素雲 住台中市○區○○路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BC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俾供
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趙月霞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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