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38號
CHDV,102,司促,8538,201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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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
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董素雲  住台中市○區○○路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擎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BC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俾供
  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趙月霞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
  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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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