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471號
CHDV,102,司促,8471,201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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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4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哲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及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整自民國九十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0.5%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哲元於089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0年04月底積欠聲請人259,875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532元整、消費款247,154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5,038元整及違約金7,15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47,154元整自090
     年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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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