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屈錫田
債 務 人 張巧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四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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