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434號
CHDV,102,司促,8434,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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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4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芛盈
債 務 人 黃分來
債 務 人 吳金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芛盈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
     債務人黃分來吳金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1~6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27萬4,643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1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黃芛盈於102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萬5,515元整及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
     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分來
     及吳金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43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愛、黃│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   │
│  │55515 │分來、黃芛│1月01日起  │6月06日止  │       │
│  │元  │盈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     │6月0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金愛、黃│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515 │分來、黃芛│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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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