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二四號
原 告 岦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鼎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貳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定作交通部觀光局台中縣霧峰辦公大樓整修工程之 防水防熱工程,經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向被告提出估價單確認後,嗣於同 年十二月五日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工程總價約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 八千四十元,並於訂約時先給付定金二十萬九千元。惟原告該承攬工程業已完工 多時,交通部觀光局亦驗收合格,惟被告除僅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給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