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原 告 耕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櫻樺
訴訟代理人 楊婉貞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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