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債 權 人 呂如玉上列債權人呂如玉因與債務人張尚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呂如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尚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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