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242號
債 權 人 蕭金鳳
上列債權人蕭金鳳因與債務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蕭金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梅香莊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張瓊文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
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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