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唐婕榛即唐仕菁
債 務 人 彭梓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捌佰捌拾
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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