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債 權 人 吳朝明即大明企業社上列債權人吳朝明即大明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姚木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朝明即大明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姚木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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