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四號
原 告 丁○○即魏祚弘
丙○○
被 告 日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系爭自用小客車租賃契約相關資料、車輛毀損日期、支付修車費用之相關資料 (收據或統一發票)、修車費用詳細明細 (依估價單整理零件及工資)、租金相關資料,原告亦宜自行參酌卷附估價單,陳明適當之修理費,並區分整理零件及工資之項目分別記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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