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林堯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營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64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82,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規定於上訴狀提出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