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蕭惠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豊香等間.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599,97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萬4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逕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