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23號
CHDV,101,訴,423,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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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偉格
訴訟代理人 施碧蓮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複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
被   告 黃信嵐(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黃姿蓉(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黃湘婷(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黃慶頌(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黃阿足(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蔡黃玉雪(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珮芳(即黃慶德之繼承人)
      黃癸元(即黃慶德之繼承人)
前列黃珮芳(即黃慶德之繼承人)黃癸元(即黃慶德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惠芬(即黃慶德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黃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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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