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黃偉格訴訟代理人 施碧蓮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複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被 告 黃信嵐(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黃姿蓉(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黃湘婷(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黃慶頌(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黃阿足(即黃木生之繼承人) 蔡黃玉雪(即黃木生之繼承人)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珮芳(即黃慶德之繼承人) 黃癸元(即黃慶德之繼承人)前列黃珮芳(即黃慶德之繼承人)、黃癸元(即黃慶德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呂惠芬(即黃慶德之繼承人)監 護 人 黃珮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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