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45號原 告 廖碧雲訴訟代理人 林見芳被 告 羅文吉 詹圳 羅麗鈴 詹陳秀 詹才萱 詹聰柱 詹孫科 詹皓宇 詹皓州 雷詹選 詹茂松 林詹美求 陳光勝 朱陳玉梅 陳金桂 柯陳玉蓮 羅陳志美 陳俊吉 陳俊合 陳俊錫 陳俊賢 蘇李民 龍陳鳳英 袁陳月英 陳順富 陳淑真 陳珮珊 陳聰源 陳秋林 陳懷哲 林平河 林明灼 林明昇 林敬堯 林焜煜 林雪芳 林文偉 陳秋文 陳秋展 陳秋呈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兆敏複代理人 黃世芳被 告 陳許綢 陳清水 陳清海 陳金月 陳秀月 陳秋璋 李黃腰 李勝傑 李勝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訴訟代理人 賴羿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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