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救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杰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妹
訴訟代理人 劉冠貝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七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 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聲 請訴訟救助,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 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滬抗字第三四號判例要旨 參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