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62號
CHDM,102,聲,1062,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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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國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國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 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 年1 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前 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 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刑法第50條修 正後,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時,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 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經宣 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喪失 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 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之⑩為得易 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修正後刑法 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本件



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7 月10日執行筆錄1 份在卷 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 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 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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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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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9月⑥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②有期徒刑9月⑦有期徒刑9月│ │ │ │
│ │③有期徒刑9月⑧有期徒刑9月│ │ │ │
│ │④有期徒刑9月⑨有期徒刑9月│ │ │ │
│ │⑤有期徒刑9月⑩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①101年2月19日或20日 │101年7月2日 │101年9月24日│101年11月19 │
│ │②101年3月3日 │ │或25日 │日 │
│ │③101年3月17日 │ │ │ │
│ │④101年4月3日 │ │ │ │
│ │⑤101年2月7日 │ │ │ │
│ │⑥101年4月13日 │ │ │ │
│ │⑦101年5月16日 │ │ │ │
│ │⑧101年5月28日 │ │ │ │
│ │⑨101年6月12日 │ │ │ │
│ │⑩101年7月24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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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 │彰化地檢101 │彰化地檢102 │
│年 度 案 號 │413、451、561、605、623、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679、863、927、953、1433號│1125號 │1761號 │426、628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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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41、1079 號 │101年度訴字 │102年度訴字 │102年度訴字 │
│ │ │ │第1233號 │第5號 │第510號 │
│事實審├──┼─────────────┼──────┼──────┼──────┤
│ │判決│101.11.20 │101.12.6 │102.3.18 │102.5.30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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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41、1079號 │101年度訴字 │102年度訴字 │102年度訴字 │
│ │ │ │第1233號 │第5號 │第510號 │
│判 決├──┼─────────────┼──────┼──────┼──────┤
│ │確定│101.12.11 │101.12.25 │102.4.9 │102.5.30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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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