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7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昭壁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另訂於民國102年8月1日下午2時2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案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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