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941號
TCEV,90,中小,941,200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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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楊中賀即長遠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長遠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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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