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938號
TCEV,90,中小,938,200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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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名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香
  訴訟代理人 楊婉貞
        賈宇光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告戶籍謄本,未能明原告是否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致未能明是否合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月 言詞辯論時當庭命其於二日內補正,已記明於該日言詞辯論筆錄,有該日言詞辯 論筆錄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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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