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名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香
訴訟代理人 楊婉貞
賈宇光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被告戶籍謄本,未能明原告是否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致未能明是否合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月 言詞辯論時當庭命其於二日內補正,已記明於該日言詞辯論筆錄,有該日言詞辯 論筆錄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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