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77號
CHDM,101,訴,477,2013071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4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恆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9250號、101 年度偵字第1390、3041、3380、3954、420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恆琴自民國99年間某日起,受僱於林 麗勤(綽號米香)作為假病患,緣林麗勤因知悉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公告明定受監護人須屬特定身心障礙 者或醫院之醫師出具診斷證明,簽註有罹患特定病症、依巴 氏量表評分總分特定分數以下之標準,始能申請外籍家庭監 護工,在現今臺灣社會步入人口老化趨勢,有老年人需僱用 人照顧之情形益增,惟因勞委會公告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監護 工之特定病症所要求之巴氏量表評分規定極為嚴格,渠利用 一般家屬亟需申請監護工照護長者,縱以不法方式規避前開 法令嚴格審查亦所不惜之僥倖心態,即自99年間某日起,由 林麗勤僱用林美慧、林子庭江怡芳賴玉釵曹仲凱等人 充當司機或人頭病患之家屬,再找尋身心障礙人士或老年人 張崑崙錢復到鄔進貴、被告張恆琴楊洪桂蘭、林鄭喜 美、蔣文魁作為假病患,並透過仲介沈守勤李家榮、黃貞 穎、郭國增張慧慈卓玉燕柳熙淑余鳳蘭張鴻山( 對外以陳天助自稱)、王彩櫻陳美菊陳日財李玉玲簡菱志、陳俊豪、林輝宇徐秋玉郭憲璋、林麗玲、陳富 順、賴彥鈞李浩宇林美含黃家儀(原名黃詩芳)、邱 書妤、曾志文宋永國范素鸞陳氏雪雲黃建國、王春 花、紀佳瑜(對外以曾玉君、陳佳君自稱)、李春彬、陳姿 彣、林穎村洪彩津洪英洲陳明泳、王美惠、陳美妃黃惠珍黃蔡靜高夏雲等人,與如附件一各附表所列陳品 丞等申請人或實際辦理申請手續之人聯絡,共同基於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 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附件一各附表所列申請人或實際辦 理申請手續之人交付如附件一各附表所列之申請人與被看護 人之身分證與被看護人之全民健康保險IC卡(下稱健保I C卡)及新臺幣(下同)3 萬5,000 元至5 萬元代價後,再 由仲介交付3 萬3,000 元至3 萬6,000 元與前開證件與林麗 勤,以賺取該差價,並待外籍家庭監護工引進後,依序由第 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月抽得1,800 元、1,700 元、1,



500 元獲利,並由林麗勤偽造如附件一各附表所示醫療院所 之診斷證明書,而自99年6 月1 日起,由林麗勤與林美慧每 日2 組方式,以附件一各附表所載方式,駕駛車輛載上述假 病患至如附件一各附表之醫療院所就診,持偽造診斷證明書 對該醫院看診醫生行使,並使該醫療院所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林麗勤指示前往就診之人頭病患即為如附件一各附表所示 之被看護人,而准許人頭病患以被看護人之健保身分就診, 而各醫療院所於24小時內,將健保IC卡病人之年籍資料、 就診時間、看診醫師、診斷申請費用點數等就診紀錄,上傳 至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之電腦系統 ,使健保局將此不實之就診紀錄,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對全民健康保險管理之正確性,並 使健保局陷於錯誤,誤認前來就診之人頭病患為申請書上之 病患本人,代人頭病患支付如附件一各附表所示之金額與如 附件一各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使人頭病患因而獲得不法之 利益,嗣如附件一各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開立「雇主申請聘 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等不實 資料後,如附件一各附表所示之申請人或被看護人即持向勞 委會申請外籍勞工,使勞委會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如附件 一各附表所示之被看護人符合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資格之不 實事項登載於招募公告,足以生損害於勞委會審核聘僱外籍 勞工之正確性及如附件一各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因認被告 涉犯如附件一各附表所示法條之罪嫌等語(其餘同案被告均 另為審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 條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張恆琴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1 年12月12日死亡,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A-2第19頁,A-4第231 頁)。本件被告既已死亡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附件一:犯罪事實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