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16號
PTDV,102,補,416,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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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原告與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1,55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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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