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黃君樸即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
上列原告與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1,55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