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6年度,871號
TYEV,106,桃小,871,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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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小字第8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被   告 吳淑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 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 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 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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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