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713號
聲 明 人 謝秀卿
謝秀蘭
謝安盛
兼前列三聲明人
法定代理人 黎氏金蝶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黎氏金蝶係被繼承人謝正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
縣屏東市○○里○○00號)之配偶,聲明人謝秀卿、謝秀蘭
、謝安盛為被繼承人謝正仁之子女,均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2 年5 月31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正仁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