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713號
PTDV,102,司繼,713,2013071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713號
聲 明 人 謝秀卿
      謝秀蘭
      謝安盛
兼前列三聲明人
法定代理人 黎氏金蝶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黎氏金蝶係被繼承人謝正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
  縣屏東市○○里○○00號)之配偶,聲明人謝秀卿謝秀蘭
  、謝安盛為被繼承人謝正仁之子女,均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2 年5 月31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正仁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