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30號
PTDV,102,司拍,130,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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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汪湋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明芬於民國99年2 月9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1,4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確定 期限為民國129 年2 月4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明芬於民國99年2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9 年2 月11日起至民國119 年2 月1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 ,詎自民國102 年1 月11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 1,063,064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 人吳明芬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將上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 ,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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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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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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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南州 │七塊│ │182 │建│0 │0 │81.45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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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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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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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7 │南州鄉三民路6 │七塊段182號 │鋼筋混凝土│1 樓36.96 、2 樓49.60 │ │全部│ │
│ │ │巷36號 │ │造、二層樓│、騎樓14.40 合計100.96│ │ │ │
│ │ │ │ │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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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