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2年度,214號
PTDV,102,司家補,214,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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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夏秉楓
      張玉玲
      夏秉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夏本平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
  法第25條、第26 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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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