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14號聲 請 人 夏秉楓 張玉玲 夏秉誠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夏本平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 法第25條、第26 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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