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359號
PTDV,102,司促,9359,201307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359號
債 權 人 巫俊達
債 務 人 林錦河即弘丞鐵材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