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83號
PTDV,101,訴,483,2013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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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蔡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蓮金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22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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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