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58號
PTDV,101,訴,258,201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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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宏陽○○○○○○○○
法定代理人 陳○○ 
被   告 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真實姓名詳卷)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6 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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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